【藝文單位行政法人化專題】(三) 邁向行政法人之前──國家電影中心該做甚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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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8

「台灣文化日」上,文化部長鄭麗君夸夸而言未來台灣文化的「三個紮根」,分為歷史、教育、文化三面向,後者再度指向「文創院」的設置,仿效韓國振興院,轉向獎補助及投融資雙軌並行。然而,文化紮根究竟如何與現有機制調整、同步向前,卻是令目前文化工作者關切的問題。

若只就電影而言,國家電影中心的行政法人設置條例草案,已經由文化部草擬完畢,送往行政院審核,國家級電影機構改制在即。然而,回到核心,從早期的圖書館、資料館,乃至於目前表面轉型、內在卻卡在舊有編制與預算結構中,尚未真正成為一個「電影中心」的組織,未來,這個單位的任務與角色究竟如何定位?一個國家電影文化中心應擔負何種角色與任務?如現狀將保存典藏、拓展海外市場,乃至於補助、行銷、電影發展趨勢與政策研究、專業人才培育及各級學校電影教育,都放在這個單位的職掌時,究竟是否合宜?

從「電影圖書館」到「國家電影中心」的角色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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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以下簡稱國影中心),前身為1978年中華民國電影事業發展基金會附設的「電影圖書館」,1989年更名「電影資料館」,並開始由政府編列預算提供營運使用。1991年,已經由行政院送交立法院審議的《國家電影資料館設置條例草案》,原本該是此機構的獨立設置法源,最終因憂心立法效率不彰,遂直接依《民法》改設為「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以下簡稱電資館),奠定了往後「電資館」由中央補助的私法人(財團法人)身分,迄今依舊。

由於公設財團法人遊走在法律上的公/私灰色地帶間,2012年,前文化部長龍應台原本意圖將「電資館」轉制並升格為為行政法人「台灣電影文化中心」,最終卻選擇維持私法人的身分,直接改名升格「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

四年後的現在,新任文化部長鄭麗君重拾舊題,九月,文化部通過「國家電影中心」行政法人設置條例草案,往後將送交行政院與立法院審議。這個變革的背後,牽涉到整體影視政策目標──將電影文化發展規劃分流:重新定位「文創策進組織/文創院」的功能,負責影視產業面的研發、投資、輔導及市場拓展,以及跨界激盪等面向;至於預計轉制的「行政法人國家電影中心」,則全心致力於電影資產典藏及文化推廣的業務。

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從電資館時代到升格國影中心後,除了因應個別館長的企圖,出現不同的樣貌與負責業務,《捐助章程》中明定的組織職掌也一路轉換,升格扮演「國家電影中心」的角色後,負擔任務亦更形多元。早期電資館最明晰的定位,除了舉辦影展,引介國內外經典或重要的電影之外,更重要的是搶救拷貝、保存典藏,正符合「電影資料館」之名,亦為博物館的古典四大功能:研究、典藏、展覽,以及教育推廣。升格後,國影中心的核心要務從早期的保存典藏,拓展到海外市場與行銷、電影發展趨勢與政策研究、專業人才培育及各級學校電影教育等,乃至於「協助政府執行電影產業輔導業務」等,皆是目前《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捐助章程》中明定的「執掌」範疇。(見下表)

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執掌:電資館時代與升格後的差異581T-1

明顯可見,升格「國影中心」後,組織被賦予的理想角色,轉向兼併國家影視產業政策的智庫與執行。然而,即便組織「職掌」因應升格而修正,實際的組織運作,卻卡在舊有的組織員額及預算結構底──4200萬的基本營運補助,對比1億2千萬的專案計畫費用(4200萬的基本營運補助,僅佔總體年收入的24%),換言之,國影中心的職掌與年度重要計畫中,許多原本應為國影中心升格後的基本營運項目,實際上都是以承接影視局、影視司委託的專案方式進行,成為一個專案計畫無論就項目或經費上,皆遠勝於核心基本營運的組織模式。

於此,在國影中心轉制為行政法人之前,也許需要先面對的核心問題在於,未來的「文創院」、「國家電影中心」,以及大量的專案計畫、原先「電影資料館」的任務,究竟何去何從?不同角色的功能與組織職掌應如何轉換與調度?借鏡鄰近的日韓兩國,也許將帶給我們更多的想像。

期待獨立的日本國家電影中心(National Film Center)

首先,以日本國家電影中心為對照。相較於台灣的國影中心,日本國家電影中心在組織演變的歷史上,路徑略為相近,但因為其特殊的出身,日本國家電影中心除了同樣肩負推廣與國際交流的任務之外,亦保有更完整的博物館功能。

1952年成立迄今的電影中心,在設立之初同樣為附設圖書館,是附屬於國立近代美術館(National Museum of Modern Art)的電影圖書館部門,所在位址正是日本明治時期後的電影發展重鎮──京橋,包括當時即將迎向黃金時代的日活株式會社,正坐落於此地。1969年,美術館搬遷至東京北之丸公園,與政府機關和諸多博物館比鄰而居;隔年,附設電影圖書館擴展為國家電影中心,正式揭幕。

經過數十年的運作,日本電影中心同樣面對館舍不足、功能不敷的困境,為了讓典藏影片有棲身之所,1986年在距離主館約一小時車程的市郊神奈川,新建了相模原分館,作為專門保存影片的片庫。原本的電影中心建築體也因應需求重建,在1995年重新開幕,是一棟七層樓的建築,除了辦公區、非影片典藏庫,另外設有圖書館、期刊區,常設展覽及特展空間,以及兩座影廳,分別位於地下室(151人座)、為了各種放映規格而打通挑高的二、三樓(310人座),後者配有整個電影發展歷史所出現的各種格式放映設備,並作為主題影像策展的主要放映空間。

在日本啟動獨立行政法人組織模式後,附屬於東京國立近代美術館的電影中心,在2001年4月五大國家美術館合併一獨立行政法人後,隨著美術館成為「國家美術館獨立行政法人」之下的再附屬單位(見下圖組織表)。這個「國家美術館獨立行政法人」本身必須依照文部科學省(相當於台灣的教育部)所擬定的「五年中期計畫」,擬定其「中期計畫」,經文部部長核定後實施。而其執行結果除了經文部科學省的評鑑,亦須經過總務省(同財政部)的評定。而其計畫的擬定與評鑑,皆須請益於文部所設置的「獨立行政法人評價委員會」,確認目標實施與機關存續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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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再附屬單位的國家電影中心,一方面置身於文部科學省的「五年中期計畫」之下,另一方面,再被綁定在獨立行政法人的「中期計畫」中,從組織結構、人事聘用,到經費節縮,都受囿其中。從2001年整併為獨立行政法人後,每五年一度的中期計畫,將整體營運經費向下縮減,直到今年再度面對新的目標:行政開支節約15%以上,業務費用則減少5%以上。

原出生地位就身處「藝術(fine art)博物館系統」中,日本國家電影中心的角色與責任,在國家文化政策的定位下,顯然與未來台灣文化部規劃國影中心的位置相當──以電影資產典藏及文化推廣為主。這個僅有映演、推廣以及企劃室等三個子單位的迷你化組織,在難以避免的人事縮減加上業務量的擴增底下,必須負責典型博物館所必備的電影典藏、研究、教育、展覽四大任務,並肩負國內日片推廣巡迴、國外電影藝術單位的交流,以及電影及藝術文化中心的功能,大至一年籌備數檔特展,如今年推出的美國電影特輯、舊東德DEFA回顧展、年度大展角川40年等,乃至於研究發表數量、年度典藏修復數量,小至油電耗損節約量等,在在皆被量化於整體獨立行政法人的計畫底下。

成立超過半世紀,附屬於美術館行政法人底下的國家電影文化中心,在今年行政法人的「中期目標」中,提出了國家電影中心從美術館獨立行政法人中「獨立」而出的願景,顯然,它也正在面對一個新的階段挑戰:在縮衣節食的行政法人總體經費分配中,如何捍衛其電影文化推廣發展的特殊專業與機構獨立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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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韓國電影振興委員會分工明確的韓國電影資料館

前身為「韓國電影促進會」(Korean Motion Picture Promotion Corporation,KMPPC,1973年成立)的「韓國電影振興委員會」(Korean Film Council,簡稱KOFIC),是依1995年底實施的《韓國電影振興法》第七條,在1999年轉制為「準政府機構」(類似台灣的行政法人)。

KOFIC由韓國文化觀光體育部傾全力支持,旗下設置「南楊州綜合攝影所」(Namyangju Studios)、「韓國電影藝術學院」,以及委員會本體,前二者分別負責拍片軟硬體設備、電影教育訓練及研究發展,委員會本體則負責國內外推廣以及專責政策補助。另一方面,在委員會主席之下,三大部門之上,則另設有負責韓國電影政策研究的單位,作為產業發展分析與策略的最高指導。毫無疑問的,無論是獨立電影、短片、紀錄片,乃至於劇情長片,或者劇本產出以及製作公司,進行各種補助與支持,都是由KOFIC負責,而國內電影製作公司的生產延續性,亦透過過去製作電影的效應,以及新的計畫案,進行專業的評估與補助案篩選。此外,KOFIC亦針對完成的小眾電影進行發行推廣的計畫與協助,並針對發片商設置完善的線上發行系統,以保護小眾電影的版權無虞。

在這樣的電影產業政策規畫下,作為國家電影典藏中心的「韓國電影資料館」(Korea Film Archive,簡稱KOFA),即可專責電影文化的保存、蒐藏、研究、展示與教育推廣。

KOFA前身為「韓國電影保存庫」(Korean Film Despository,1974年成立),1991年擴展規模,轉設為非營利組織,更名「韓國電影資料館」。2002年,同樣因為《韓國電影振興法》上路,便依照該法第三條,將原本的非營利組織解散,重新設置為同名的準政府機構(見下表組織圖)。

而今,KOFA專職負責蒐集、保存、修復、研究、出版、修復技術提供、偏鄉電影推廣等。電影資料館中設立有電影圖書館、數位電影資料庫、三座影廳(包含一座電影教育廳),甚至在2008年設立韓國電影博物館(Korean Film Museum),亦為近代韓國電影建立線上電影暨海報資料庫「KMDb」、將韓國重要電影登記為當代文化財,該組織為韓國奠造電影歷史與文化厚度的角色功能相當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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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KOFA與KOFIC兩者在電影技術發展史上,清楚分別帶著承先與啟後的功能。2013年,韓國電影產業全面數位化的消息,震撼台灣電影圈,在電影與科技產業作為國力的全面發展下,底片時代正式被新興的電影攝製科技留在過去,電影生產正式宣告與底片「分手」。然而,也就在同一年,KOFIC與KOFA簽屬協議,將原本支撐電影膠捲拍攝的硬體,全盤移轉給KOFA管理,作為日後底片修復與印製拷貝的基礎。另一方面,主責為歷史留下豐饒土壤的KOFA韓國電影史研究學院,近年來更將研究擴大到老影人的口述史,並建立韓國經典電影的系譜,更針對國際行銷推出1936-1996年之間的百大韓國電影、50大韓國獨立電影等。在KOFA與KOFIC兩造間,清楚分割歷史經典素材與當代產業發展的不同職責。

 

假若如鄭麗君文化部長所言,在文化部的規劃下,未來文化部將仿效KOFIC,設置行政法人「文創策進機構/文創院」,主要負責各文化產業面的專業與跨界研發、投資、輔導及市場拓展等面向,而電影文化的典藏、研究將作為「國家電影中心」的核心業務,那麼,首先要提問的,是KOFIC和KOFA之間,甚至是KOFIC與「韓國文化產業振興院」(KOCCA)的分工與專業,究竟是否能在文化部的規劃中,被學習甚或予以重視。

眼下,至少,光是就機關名稱而言,「文創策進機構」表面上實在不是KOFIC這種針對電影產業發展所設立的機構。進一步設想,假若文創策進機構包含項目涉及所有的文化相關產業(或是文化創意商品?),我們如何期待一個具備市場分析、研發、媒合民間投資乃至於融資等各種電影市場商業活動的專業機構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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