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局為課堂上播放影片的合理使用釋疑
電影聲光俱全,是教育極佳的教材,也是各級學校教師經常在課堂中配合教學內容放映各類影片的片段或是全部影片內容。為避免違反國內的著作版權保護法令,學校會向影片版權代理商購買授權「公開播映」的影片。公播版影片定價通常為三千五百元(一般影片)到五千元(如《色‧戒》,為家用版影片的八到十倍,可以在校內圖書館典藏,並獲得授權提供教師在課堂內無限次放映。然而,不少學校受限於圖書經費的缺乏(據聞很多國小一年不到一萬元),無法為教師購買所需的所有公播版影片,或是某為教師所要放映影片的需求並非全校性,因此購買公播版意願不高。
國內的大專院校相對於中小學圖書經費較為充足,也是公播影片採購的大戶。不過由於國內近十年來大學數量急劇增加,各校每年由教育部所能分配到經費已縮減不少,因此大學圖書館對於學生薦購的影片逐漸採取以購買家用版提供學生借出,僅對於有教學需要使用的影片才購買公播版的策略,以在有限的經費下提高典藏影片的數量。
對於需要在教室內公開播放影片的教師而言,校方的經費多寡以及圖書館提供的配合採購服務當然是能否在教室內合法播放影片的關鍵。然而,有意將電影納入教學的教師所面臨的問題不僅如此而已。不少影片國內片商代理權終止後已經無法取得授權,公播版影片已經無從購買,或是影片國內根本沒有代理商。另外,許多影片的放映需求可能是在教學前幾天的備課過程中內產生,循正常採購程序根本緩不濟急。
對於片商而言,學生透過電腦非法下載影片觀賞根本無從取締,大多代理獨立影片或是國片的片商也無力取締。緊盯學校機構是否違法公開放映未授權的影片相對而言則容易許多,因此時常透過政府或民間代理機構對學校三令五申,以重罰威嚇,致使希望使用電影教學的教師經常遊走在守法有所困難,不守法又提心弔膽的處境裡。
日前教育部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針對教師在課堂上播放影片的著作權釋疑的說明函轉發給各級學校,作為教師在課堂上使用影片時參考。這份說明函除了重申課堂上公開放映影片應使用公播版,利用電腦網路系統在多間教室同時放映影片應取得「公開傳輸」授權外。另外著作版權法第52條載有「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的條款。針對「合理範圍」的使用智慧財產局看似提出了較為具體的說明:教師在課堂中播放(同樣精神可延伸至電腦網路系統內傳輸),「影片的質與量占被利用原著作的比例低,其利用結果對於影片的市場不會造成『市場替代』的效應」者可屬合理範圍。然而,這只是繞一圈把「合理範圍」用「造成市場替代效應」的說法重述一遍而已,對於幫助教師釋疑作用並不大。該文中較為確定的建議就是不要放映整部影片,那明顯將造成市場替代效應的行為。至於可以放多少比例的影片,教師只能繼續自行斟酌。
不少不怕一萬只怕萬一的教師為求自保相信將會選擇放棄利用影片來輔助教學。從經濟部的觀點這成功了保護了影片的著作智財權。但是因為種種原因無法取得公播版影片的教師因此放棄使用電影來教學,這卻是教育與電影推廣兩方面極大的損失。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各級學校及教師於課堂上播放影片之著作權問題說明」函
在現代教育發展多媒體教學的潮流下,學校教師為輔助教學及提高學生學習興趣,有時會需要在課堂上播放影片,一般而言,教師如欲於課堂上播放影片用於教學,主要有以下2種方式:
1. 運用教室本身既有的器材或學校視聽設備於教室播放;
2. 運用學校電腦網路系統播放供多數班級收看。
上述第1種情形,即在課堂中播放,所播放之影片,不論是以光碟或錄影帶等媒體呈現,均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視聽著作,而對學生播放,屬於對於特定多數人(公眾)的「公開上映」行為。一般來說,坊間許多影片的光碟或錄影帶發行公司或代理公司,通常會發行「公播版」或專供學校使用之「教育版」,授權得在學校公開上映,教師如利用這些影片在課堂上播放,自屬合法。惟如教師欲在課堂上播放之影片非屬「公播版」或「教育版」的影片光碟或錄影帶(例如僅供個人家庭內觀賞之家用版),應注意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否則必須合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之規定,以免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
如屬上述第2種情形,即教師運用學校電腦網路系統播放影片,則涉及視聽著作的「公開傳輸」行為,跟上述公開上映的「公播版」或「教育版」影片或錄影帶一樣,如著作權人已授權公開傳輸,則運用學校電腦網路系統播放影片,不必另外取得授權。但如果著作權人並未授權公開傳輸的話,學校和教師要在課堂上利用網路播放影片來教學,除非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仍應取得著作權人之同意。
學校的老師如果基於非營利的教育目的,播放的影片與課程內容相關,而且所利用的質與量占被利用原著作的比例低,其利用結果對於影片的市場不會造成「市場替代」的效應,可依著作權法第52條之規定引用部分影片,作為教材的內容而在課堂上播放,不必取得授權。至於到底用多少才算是合理範圍,很難一概而論,必須依照具體個案的情況來做判斷。但是如果播放整部電影或整個錄影帶或其相當部分,一定會造成「市場替代」效應(例如於課堂上播放電影,學生就不需要去電影院看電影,或去租、買錄影帶或光碟來欣賞),已超過合理使用範圍,應得到授權,否則將會構成侵害著作權。